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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08-07
破解楼市合同七大“霸王点”
发表于2012-08-07
霸王点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符

  某楼盘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本合同签订后,即视为业主授权业委会审核、批准及确认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在成立业委会之前,由3个或3个以上收益业主确认或提议,物业服务公司便可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律师破解:该条款的霸王点在于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76条规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发表于2012-08-07
霸王点七:侵犯购房者的自主选择权

  某楼盘认购书约定:“如认购方采取公积金按揭(包括组合按揭),则房价需在优惠后总房价基础上上浮8%。”

  律师破解:住房公积金与商业按揭贷款、组合按揭贷款应享有平等地位。根据消法第9条规定,职工作为购房者,享有自主选择权,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贷款方式。但是该认购书条款中规定购房者使用公积金按揭(包括组合按揭),房价需上浮8%,实际上是对使用公积金按揭(包括组合按揭)的购房者采取不平等的待遇,变相限制购房者自主选择使用公积金按揭(包括组合按揭)的权利,侵犯了购房者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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