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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外资投房产再套"紧箍咒"房地产纳入"限制类"名单

发表于2007-06-13
我国将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和监管,要求境外房地产商在中国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前,必须有已经在进行的房地产项目。

    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的通知,外资企业通过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将被严格控制。而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将作出相应调整,房地产将被纳入外商投资“限制类”名单。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做出新规:外资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以及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或购买协议。

    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通知》还强调,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审批。外汇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以采取蓄意规避、虚假陈述等手段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将对其擅自汇出资本及附生收益的行为追究其逃、骗汇的责任。

    《通知》要求,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对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或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

    专家认为,抑制热钱流入房市,能避免重蹈东南亚在上世纪80年代产生经济泡沫的覆辙。

    另据《东方早报》报道,最新修改的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将作出相应调整,房地产将被纳入外商投资“限制类”名单。这一调整正呼应了外管局和商务部的通知,使得通知要求变得“有据可依”。
发表于2007-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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