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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统一地下空间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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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应统一地下空间管理机构
草原骏骏
发表于
2007-03-14
进微信群讨论
我国大多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现状,既是多头管理,又是实际上的无人管理。从多头管理的角度看,目前,有的城市市政工程局管理人行过街地道、过江隧道等基础设施类型的地下工程,建委管理地下管道建设和一般地下工程建设,市民防办管理民防工程。由于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计划埋设管道的线路,却已经建好地下工程,使得管道线路不得不改道,而改道又造成大量成本增加。从无人管理角度看,如果不是地上地下一体开发建设的工程,而是单独建设地下工程,向哪个部门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根据什么核发规划许可证,如何发放规划许可证,都不明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现状的另一个弊端是,有的地方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归建设管理部门管理,有的地方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归规划部门管理,有的地方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归人民防空部门管理,有的地方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归土地管理部门管理,还有的地方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由市政府成立的综合机构管理。总之,各地相差太大。
有效的政府管理体制是构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良性秩序的关键。从政府科学管理的角度出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体制应该能有效地保护地下空间产权,促进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管好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在改革与完善已有体制时,既要考虑体制现状,又要发挥具体职能部门的积极性;既要立足现有立法,更要衔接未来的《物权法》。
考虑到现实中政府部门对地面建筑工程不同的管理职能,其具体管理应该相应扩展到地下空间。另外,因有序开发利用涉及产权保护、利用管理及促进开发等,应该明确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领导协调机构。从该机构的权威性、效率性出发,应由政府统一领导,人防、建设、土地等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具体运作上可成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或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领导机构的职责是从宏观上调控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战略。同时,应在机构下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该具有社会代表性,如行业专家、社会人士等,并应确立非官方人员的比例,以保证机构运行的透明度和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在具体管理上,应该注意的是区分防空工程与一般工程分类管理的必要性,但在登记上,对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由将来《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部门负责,同时应在人防管理部门备案。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
草原夜雪
发表于
2007-03-15
没办法的事情
小小水神
发表于
200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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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现状的另一个弊端是,有的地方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归建设管理部门管理,有的地方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归规划部门管理,有的地方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归人民防空部门管理,有的地方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归土地管理部门管理,还有的地方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由市政府成立的综合机构管理。总之,各地相差太大。
有效的政府管理体制是构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良性秩序的关键。从政府科学管理的角度出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体制应该能有效地保护地下空间产权,促进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管好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在改革与完善已有体制时,既要考虑体制现状,又要发挥具体职能部门的积极性;既要立足现有立法,更要衔接未来的《物权法》。
考虑到现实中政府部门对地面建筑工程不同的管理职能,其具体管理应该相应扩展到地下空间。另外,因有序开发利用涉及产权保护、利用管理及促进开发等,应该明确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领导协调机构。从该机构的权威性、效率性出发,应由政府统一领导,人防、建设、土地等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具体运作上可成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或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领导机构的职责是从宏观上调控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战略。同时,应在机构下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该具有社会代表性,如行业专家、社会人士等,并应确立非官方人员的比例,以保证机构运行的透明度和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在具体管理上,应该注意的是区分防空工程与一般工程分类管理的必要性,但在登记上,对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由将来《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部门负责,同时应在人防管理部门备案。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