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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首府房地产投诉上升(转小猪)

发表于2009-08-12
首府房地产投诉上升
延期交房  质量不过关  单方上涨首付
本报讯 来自呼和浩特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的消息,今年1—5月份首府房屋类投诉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近11%,投诉主要集中在合同、质量、价格等方面。
合同类投诉主要集中在开发商延期交房,合同违约不退房,承诺赔偿不赔偿等方面。如张女士于20063月向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购了呼市长乐宫地段高层商品房一套,并预付了购房款20余万元,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房地产公司于20081130日前交付房屋,但该项目直至今年才破土动工。
张女士遂要求退还购房款并支付其违约金,在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张女士来到呼和浩特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执法一队进行投诉,工商人员仔细看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发现,合同上根本没有涉及支付购房者违约金一项。
该局工作人员温晓勇认为,买房是人生的大事,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一定要严谨,合同的每一条款都要约定的明确、具体、细致、规范,尤其是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的约定更要仔细填写。而且违约的条款,一定要说明具体的违约事件及违约金额等相关违约条件,不要寄希望于开发商会良心发现,以免造成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损失。 
质量方面的投诉主要是投诉房屋出现裂缝,墙体歪,墙面不平,墙体脱落以及房屋配套设备如水管漏水、地暖漏水、水表爆裂、暖气爆裂、天燃气不通等;价格方面的投诉主要是开发商不按合同约定单方面上涨首付款;另外还有一些投诉是反映房本长时间办不下来。
针对投诉,专业市场分局积极为消费者进行了协调解决,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因执法权限及各个执法部门之间的职责职能的不同,使得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监管盲区,消费者的一些投诉不能及时得到解决。
该局的刘华莹认为,目前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联动,可以使消费者在维权时容易些。但从长远来看,让公众拥有对住房质量问题的话语权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法。现实告诉我们,消费者在整个购房过程中与开发商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这种不对称使得他们无法对房屋质量问题作出明确和理性的判断。而且住房质量问题是一个专业问题,并非每个消费者都有这种专业能力。所以,除非消费者对住房质量问题真正有了话语权,否则面对按栋而非按户来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的开发商,消费者维起权来恐怕还是会力不从心。
发表于2009-08-13
我也只转的,来源:内蒙古日报
发表于2009-08-19
有问题就得投诉!
发表于200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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