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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小编支招》面对交房、验房、入住后一系列问题甚至“陷阱”

发表于2013-09-26

面对交房、验房、入住后一系列问题甚至“陷阱”,购房人并非没有抗争渠道。针对市场上存在的种种不利于购房人的操作方式,都有法律和法规条款能帮购房人捍卫权益。

焦点1:交房不得与物业费“捆绑”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房管局人士明确表示,交房过程中绝不允许开发商将交房流程与物业费征收“捆绑”。商品房正常的流程是,购房人先拿钥匙验房、查验开发商各种手续,验房无误后,签收相关文件确认收房,然后再去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
    
焦点2:先交房再验房,是霸王条款

“先交钱、拿钥匙,完成收房手续后,我们再带您验房。”楼市“约定俗成”的这一所谓“规矩”,让不少消费者感觉别扭。

工商局相关人士称,“先验后收”是通常的交易习惯,但不少非知名开发商楼盘中仍存在“先收后验”:“毫无疑问,‘先收后验’有霸王条款性质,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相悖,也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该人士称,在购房者已支付全部房款的前提下,开发商应无条件向业主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房前业主有权先验再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而不应将问题推向施工方或物业,由此导致业主逾期收房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焦点3:验房师报告可以采纳

在收房时,不少购房者会请验房师验房。验房师可能会在验房报告中提出各种各样的具体的质量问题。但开发商和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得如此详细,因此不少开发商认为这些在主合同中没有约定,甚至不予理睬。对此,工商认为,只要验房师得出的这些结论是合法依规的,开发商就应该重视,购房者也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

焦点4:物业维修可用开发商质保金

入住后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小打小闹”就是修不好,5年质保期一过就把问题推给业主。业主该如何捍卫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而且还有相关规定,对于住宅物业,不仅是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同样需缴纳专项维修资金。这笔钱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使用这笔资金应遵循“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某房管局物业处人士介绍,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如遇到类似质量问题需要维修,可咨询房管局。

发表于2013-09-26

说的很对啊  好多霸王条款啊 都没办法维权

发表于2013-09-26

现在的开发商都这样 已经成为趋势了

发表于2013-09-26

还有验房师呢 验出来可以整改吗

发表于2013-09-26

专项维修资金怎么没有听说呢

发表于2013-09-26

这种情况就应该延长保质期

发表于2013-09-26

现在的开发商真恶心 一点儿也不为业主考虑 

发表于2013-09-26

那当然 要知道资本家是利润优先的

发表于2013-10-09

仔细想想陷阱真的很多  都怪当时开发商过分夸张虚假宣传

发表于2013-10-09

相关部门就应该严查严惩 花那么多钱买套房容易吗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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