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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拒与有房男人结婚

发表于2011-08-19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丈夫婚前按揭买房,妻子没份”“这就是一部偏向男人的法律”……最高法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其中有关“婚后父母给子女一方买房”“婚前一方按揭买房”等情形的规定,在网络上引起激烈争议,女性网友更是讨伐声不断,甚至总结出新婚姻法启示,那就是千万不能与有房男人结婚!

 

发表于2011-08-19
《婚姻法》新解引起网友争议 女性网友最激烈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丈夫婚前按揭买房,妻子没份”“这就是一部偏向男人的法律”……最高法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其中有关“婚后父母给子女一方买房”“婚前一方按揭买房”等情形的规定,在网络上引起激烈争议,女性网友更是讨伐声不断。就网友们提出的担忧,成都律师作出提醒:别误读“解释三”。

发表于2011-08-19
正解

如房子系男方父母赠与儿子的,但婚姻双方对房屋产权作出了“共有”约定,离婚时女方就不会净身出户。

发表于2011-08-19
误读1 富二代嫁不得

误读条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网友观点]

●网友“七色花”:作为一个丈母娘,我决定由我来给女儿买房。以后看女婿不顺眼了,就让他光屁股走人。

发表于2011-08-19
正解

“男方首付,离婚时女方没份儿”,这只针对婚姻只维持几个月就离婚的情况而言。

误读2男方首付女方没房

误读条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网友观点]

●网友“小吃货”:现在都是男方给首付,女方装修、买车。钱都差不多,为什么女方最后啥都得不到?这是为男人设立的法律?

发表于2011-08-19
[律师说法]

“新解释保护男方,同样也保护了女方。并不是说,谁付了首付款,房子就一定是谁的。”刘子豪律师说,法院判决的主要原则,是意思自治,即之前对房产的约定。比如夫妻可以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为共同财产;首付款、装修费双方一人出一部分等。并不是说,谁付了首付款,房子就一定是谁的。

再则,法律同样有救济途径。比如因为有共同还贷的,离婚时,产权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补偿应考虑房屋市价、共同还贷比例等等。刘律师认为,网友们不必为此担忧,因为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一方婚前给了首付、婚龄却短暂的情况。按以前的法律,另一方可能只共同还贷了几个月,离婚时就能分走一半房产,且不用承担后续还贷。这显然对前者有失公允。

正解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初衷,是为了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

误读3这是“离婚法” 还是“不婚法”

误读:整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初衷

[网友观点]

●汕头网友:眼看要结婚了,丈母娘看到新解释,非要把房产证改成女友的名字。我父母又不情愿,婚事只得拖延了。婚姻法的新解释,是要让大家都不结婚?

发表于2011-08-19
[律师说法]

《婚姻法》及其每次新解释,都起到一个导向作用,那就是鼓励夫妻互相忠实、尊重、帮助、平等自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也是出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双方人身、财产权的目的,给婚姻关系赋予了更多的契约精神。

其中,《婚姻法》中有关妇女、儿童、老人的保护,对于离婚案件中无过错一方的保护,从未改变。反而,以物质为目的的婚姻,才是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限制的。所以,新解释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

发表于2011-08-19

哎时代不一样了

发表于2011-08-19
发表于2011-08-19
有场面 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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