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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案例:不和女儿商量 就把房过户给儿子是否违法

发表于2012-09-19
2010年9月,家住省城桃园路的王阿姨老伴去世了。一心想着和儿子一起生活的王阿姨,在今年年初没和女儿商量就把房子过户给了儿子。没想到女儿知道后,非常不高兴,认为这套房子,是爸爸留给老妈、弟弟和自己的共同遗产,老妈过户房产应该征得自己同意。

王阿姨的女儿认为老妈太过偏心,如此一来,她觉得赡养老人的义务就全交给弟弟了,今后即便老妈不想和弟弟生活在一起,她也不会让老妈搬回自己家住。但是王阿姨却感觉,小儿子的生活窘迫,自己和女儿应该多帮衬些。更何况按照一般人家的习惯,房子应该留给儿子才对,她照看外孙长大,也给女儿付出了不少。

因为这件事儿,王阿姨一家闹得很不愉快。王阿姨的女儿始终认为这套房子的过户手续不算数,应该重新分配。而王阿姨却认为自己有处置房产的权利,娘俩都想找个律师问个说法。

9月11日,带着王阿姨和她女儿的共同问题,记者咨询了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所张秋峰律师。他说像王阿姨家遇到的情况很普遍,起因与现在逐年涨高的房价有关系。

张律师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王阿姨对该房屋享有一半的产权,而房屋的另一半产权才是王阿姨老伴留给第一继承人的遗产。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按人数,应平均分配。如果第一继承人全部放弃继续遗产,或者全部去世,才可能轮到第二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等。

王阿姨及其女儿、儿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仅可对王阿姨老伴留下的一半即50%的产权进行继承。这意味着,王阿姨与女儿和儿子各约16.6%的房产继承权,这样王阿姨则有66.6%多的产权。即使这样,王阿姨在将房产过户至儿子名下前,也应该充分和女儿进行沟通。如果女儿愿意放弃约16.6%继承权,加上王阿姨的产权便可以100%产权登记到儿子名下。如果女儿不愿放弃继承权,也可以将该套房屋到房产管理部门按他们各自的产权份额登记到三人名下,即王阿姨的女儿拥有约16.6%的产权,另外王阿姨也可以和儿子商量,可以给女儿一定资金补偿后由女儿配合将属自己继承的约16.6%产权办理到王阿姨儿子名下。

但是无论房子将来过户到谁的名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为儿女赡养老人都是儿女们应尽的义务,更不能不赡养或者遗弃老人。

此外,还需特别指出的是,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从立法层面正式确立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法律明确赋予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目的就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安全。所以王阿姨要想把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必须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才能更好地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发表于2012-09-19
哎 现在啊 啥都麻烦 为了房子对簿共同的比比皆是啊。
发表于2012-09-19
这算是新规定么....
发表于2012-09-19
引用:凉生88在2012-09-19 15:54:57写道:原帖
这算是新规定么....
 
 
是中国人都来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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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09-19
引用:糖果0406在2012-09-19 14:27:45写道:原帖
2010年9月,家住省城桃园路的王阿姨老伴去世了。一心想着和儿子一起生活的王阿姨,在今年年初没和女儿商量就把房子过户给了儿子。没想到女儿知道后,非常不高兴,认为这套房子,是爸爸留给老妈、弟弟和自己的共同遗产,老妈过户房产应该征得自己同意。
王阿姨的女儿认为老妈太过偏心,如此一来,她觉得赡养老人的义务就全交给弟弟了,今后即便老妈不想和弟弟生活在一起,她也不会让老妈搬回自己家住。但是王阿姨却感觉,小儿子的生活窘迫,自己和女儿应该多帮衬些。更何况按照一般人家的习惯,房子应该留给儿子才对,她照看外孙长大,也给女儿付出了不少。
因为这件事儿,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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