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房屋满70年后了终于找到完满解决了 求证实
- 发表于2014-01-08
- 发表于2014-01-08
求证实
- 发表于2014-01-08
不能真收回去吧
- 发表于2014-01-08
本身这个东西就不该有所谓的产权一说
- 发表于2014-01-08
买了的东西怎么还有期限的
- 发表于2014-01-08
又不是吃的东西的保质期
- 发表于2014-01-08
应该是要无偿使用的呀
- 发表于2014-01-08
这块儿地就等于是自己买下来了的
- 发表于2014-01-08
怎么可以再收回去呢
- 发表于2014-01-08
真的就只有中国才有这个所谓的产权之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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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现在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所谓的小产权子在各种动荡中,消失了一大批,可是剩下的呢?即使合法交易到手的房子,大伙也不得不面对产权到期这个现实,一直以来各种猜测涌现到人们的眼球,各种调查也浮出水面:
现在在高房价的压迫下,更多的人还是希望能继续无偿使用,可是这也只能说愿望是美好的,更有网友在吐槽说“放心吧,国内的房子住了20、30十年都可以等着拆迁了”再看看这之前的法律法规们: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可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土地使用权的到期事实上也就意味着房屋整体所有权的到期,其实这也正是人们会担心产权到期后怎么办的根源所在。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可是对于“70年后的续期,还要付出多大的代价?”还是没有给出明确的计算标准,忐忑也只能更加忐忑着。
可是现在又看到一个消息说:
新的物权法已经生效。该法明确了公私财产的平等受保护权。
我国规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业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综合用地50年。
现已明确。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需要届满期前一年申请续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有相关规定内容。补的费用不会超过5位数(这一点也存在疑问是所有地区都不会超过吗?还是和契税一样不同范围不同比例)
。
这是真的吗?求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