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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濮阳县政府无故废掉一工程中标方另择他人(转载)

发表于2018-05-28

核心提示:一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经正当的招投标程序,确定了中标的工程公司,并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然而,中标公司却被政府无故废掉,另外指定了一家根本没有参与招投标的公司进行施工。为此,中标方竟申诉六年无果。中标人对此无法理解,如果政府可以随意废掉中标人,可以随意撕毁合同,那么还要还花费时间、精力、资金进行招投标程序干什么?还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干什么?难道在濮阳县,国家制定的招投标法就不管用了吗!政府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为所欲为吗?请看来自河南濮阳县的一则报道!


反映人是河南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涉及的工程项目是濮阳县北关街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该工程项目于2012年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到当年8月中旬确定了中标方——河南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下发了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中标价为4811212.16元,工期为180日历天。


没过几天,中标方就和濮阳县住建局所属的“濮阳县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价款、工期均和中标通知书一致,同时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法和日期,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时第一年内支付合同价款的40%;第二年支付30%;第三年支付30%。在违约条款里还特别约定了如果甲方违约,应赔偿乙方工程价款的三倍。


可合同签订后,甲方濮阳县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却称要把合同交给住建局保存,不给乙方——中标方。但中标方还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积极准备资金,召集和招聘人员,购买临建和工程所需的材料。然而当乙方一切准备停当后,找甲方要求按时开工时,却遭到甲方的一拖再拖。


这样拖来拖去就拖到了2016年,这时的情况则有所改变。原来主管该项工程的住建局,换成了园林局;原来住建局主管该项工程的温志新副局长,调到了园林局,则还是该工程的主管。


乙方河南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郭锋君说:“2016年已换成园林局副局长的温志新对我说,要我和园林局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我认为合同没必要重新签,该工程不管换成哪个政府部门负责,都应该遵照原合同执行。我这次拒绝,却让温局长不高兴了,但他也没再坚持。”


“没过几天,园林局的纪检委书记张俊生把工程图纸给了我,要我准备开工。这样,我又积极做好了准备。可是……却又没消息了。我过去找温局长,则又是继续推拖起来。”郭锋君无奈地说。


这样又拖到了2017年年底没消息。


2018年春节过后,乙方忽然发现该工程区域内有人在施工,从施工方的招牌上可以看到是“河南濮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的项目经理郭锋君等人就急忙找温局长问是咋回事。温局长没有否认该工程已经另找人干了,但他却推给了住建局领导那里;郭锋君等人找到住建局李玉民局长,李局长对事实也不否认,但又说这事政府做主,又推到了主管城建的赵丹副县长那里。郭锋君等人又匆匆忙忙地找到赵丹副县长,想不到赵丹副县长却另有说辞。


“你们如果想干的话,我可以协调让你们干,可工程款要等到10年之后再给。如果你们不服,可以告政府。”赵丹副县长几句话,让郭锋君等人顿时就蒙了。合同有约定好的工程款支付时间,难道赵副县长一句话就可以不算数?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确认的中标人,一句话就可以废了?再者要等10年后,这不是明明在刁难吗?而正在施工的公司不经招投标程序,怎么就可以直接承包了?他们是签订的10年后再要工程款吗?


怀着诸多疑问,郭锋君再找李局长、温局长,他俩却都是异口同声地回答:你们可以告政府啊!


也是,县长都代表政府发话了,难怪李局长、温局长敢这么理直气壮似地说。好像不管对错,只要上面有县长撑着,他俩不会承担一点责任一样。


编者按:根据反映人反映的这些问题,查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却找不到哪条法律法规允许政府可以这么随意废除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了的中标人,可以随意撕毁承包合同,可以随意改变合同条款,可以允许不经招投标程序的公司承保必须要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实际上,这些行为无不是拿法律看玩笑,把法律当儿戏啊!


这中间还存在多种合理怀疑:这些决定,到底是县政府集体决定,还是某个主要领导的决定?为什么要无故废掉中标人?为什么要换成不经过招投标程序的施工方?为什么开工日期一拖再拖,一直拖了好几年?是不是隐藏着人为的暗箱操作?是否存在着某种黑色的、见不得人的利益关系?这些都是需要调查清楚才能确定的。


这应该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也许是涉及到一系列政府官员腐败的严重问题,希望能引起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查清事实,正确对待和处理,给反映人一个满意的说法!


对于此事件的进展,本网会继续关注,跟踪报道!(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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