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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曝光贵州省水城县阿戛镇刘哲华控告水城县公安局违法办案(转载)

发表于2018-08-15

控告人:刘哲华,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阿戛镇仲河村元林组,身份证号码:520221197103054113,电话:15985588222。

被告单位: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局,住所地水城县双水新区诚信路。

法定代表人:何方,系该局局长。

案由:违法办案

控告请求:1、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对水城县公安局违法办案负有领导责任的何方局长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水城县公安局阿戛派出所赵峻(警号:028393)所长及其他有关人员给予处分;2、责令水城县公安局立即给控告人送达该局作出的水公法行罚决字[2017]76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27日13时许,水城县公安局以龚光前(警号:038893)为首的3名公安人员闯进控告人在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办事处官厅路口租住的房屋里,在未给控告人出示<<传唤证>>,也未告知控告人有什么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把控告人强行带到水城县公安局滥坝派出所进行关押,当天17时许,控告人被转送到水城县公安局阿戛派出所,阿戛派出所所长赵峻说控告人从微信朋友圈和微博上转发了一次他人的信访材料,控告人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赵峻所长和另一名公安人员在未向控告人出示警官证的情况下,对控告人进行询问并作了<<询问笔录>>。23时许,赵峻所长和另一名公安人员在没有对控告人进行处罚告知、也没有给控告人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开着警车把控告人送到六盘水市拘留所拘留了5天。2017年7月2日,控告人拘留期满后,六盘水市拘留所给控告人出具了<<解除拘留证明书>>(六市拘字[2017]0944号),从该<<解除拘留证明书>>中可以看出,水城县公安局对控告人进行处罚的决定书文号是水公法行罚决字[2017]762号。

控告人拘留期满释放后得知,水城县公安局不仅没有给控告人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也没有给控告人家属送达<<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经多方打听,控告人才查询到赵峻的手机号码。2017年10月11日20时许,控告人拨通赵峻的手机(控告人手机号为:15985588222,赵峻手机号为:18785838666)向其索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峻叫控告人第二天去阿戛派出所领取。2017年11月21日11时许,控告人在亲友王仕贤、苏之迅二人的陪同下到阿戛派出所向赵峻索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料赵峻出尔反尔,气势汹汹地说:“我就是不给你<<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随你搞哪样!”控告人一行三人只好离开阿戛派出所,此后控告人就此事多次向水城县公安局反映未果。

综上所述,控告人如实转发他人的信访材料并不违法,水城县公安局在对控告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执法过程中,执法民警不仅未依法对控告人进行传唤、未向控告人出示警官证、未给控告人家属送达<<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而且连<<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也不给送达控告人,该局的所作所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案程序严重违法。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特依法控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对水城县公安局违法办案的有关人员给予处分,并责令该局及时给控告人送达该局作出的水公法行罚决字[2017]76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便控告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控告人:刘哲华

2018年2月9日

附证据:1、书证:六盘水市拘留所于2017年7月2日给刘哲华出具的<<解除拘留证明书>>(六市拘字[2017]0944号);2、证人:(1)王仕贤,男,汉族,1966年9月2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石桥办事处双龙村六组50号,身份证号:520221196609022114,电话:13086973531。(2)苏之迅,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生,住贵州省水城县阿戛乡仲河村新发组,身份证号:520221197302114094,电话:15186336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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