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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证不公正,宁夏盐池司法情何以堪?

发表于2018-09-12



    公证处本来应该依法、公平、公正、客观、中立的原则对委托事件进行公证。但是,宁夏盐池县公证处却未经依法核实,丧失立场、先入为主,在公证过程中充当委托人的“代言人”,公证结论主观武断、倾向性明显……”近日,成都东宇星河集成房屋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人向记者反映了盐池县公证处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

    今年8月份,成都东宇星河公司相关人员到成都市金牛区人员法复制诉讼材料,意外发现材料中有一份盐池县公证处于2018年3月14日出具编号为(2018)盐证字第90号的<<公证书>>。




    <<公证书>>上显示:在施工工程中,因建筑材料在上诉工程未完工的状态下,于2017年4月29日凌晨3点15分左右突然坍塌,给该公司(宁夏宁鲁石化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以及“宁夏宁鲁石化有限公司职工食堂以食堂入口为准一层楼顶,二层楼顶东西约21米左右、南北约36米左右整体中间部分发生塌陷并造成承重结构不同程度受损现象,致使该公司的工程报废无法修补。”

    对此成都东宇星河集成房屋安装有限公司感觉很奇怪,一个仅仅只是对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既不是质监部门又不是安检部门等鉴定机构,怎么会在公证书上出现这些鉴定性的主观臆断的词句?

    9月3日,东宇星河与盐池县司法局联系,举报盐池县公证处。五分钟后,盐池县公证处公证员苏华勇回过来电话,电话中,他称盐池县司法局将本次举报反馈到他这里,并称是受申请方申请这样表述,如果觉得有什么不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无效,随后扔出一句:“行!你们看着办!”便挂了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五)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委托专业的机构或者是专业人员鉴定、检测检验、翻译来核实公证事项。因为涉及建筑专业领域,需要专业机构的鉴定,而在本次公证事项中却没有看到该公证处按照程序、依法公证的足迹。

    作为证据保全公证事项,公证处在进行公证时,首先双方当事人需要到现场;同时,公证处应该本着公平、公证、客观、中立的原则对公证事项进行公证。那么问题出现了,为什么之前没有接到关于公证事项的任何信息?东宇星河公司感觉异常纳闷。

    事实上,成都东宇星河集成房屋安装公司却没有接到任何到现场确认的通知,加之,2017年到2018年中间为期11个月的时间跨度大,难道中间不会存在再次破坏吗?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组织专家进行检验检测以及鉴定。时隔11个月时间,公证处又是凭什么认为是第一现场而进行公证?种种问题都需要盐池县公证处给出答案。

    很可笑的是,从成都东宇星河集成房屋安装有限公司到法院复制的公证书与现场笔录上来看:公证书内容的主管倾向性明显,“损失、影响大小、报废和无法修补,未完工状态”等主观偏向性词语。很明显,盐池县公证处出具的这份公证书偏离了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原则的本身。

    同时,在现场笔录上也是疑点多多。作为公证处工作人员到现场记录的证明,上面却盖着的是宁夏宁鲁石化有限公司的公章,现场勘验人员是否是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他们具不具备公证资格?公证书后面为什么没有载明现场勘验人员的专业资格?为什么没有公证人员的签字和按捺手印?公证人员是否真正到过现场?这些问题盐池县公证处均未给予正面回答。对于此事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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