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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被公司裁员了,可以获得怎样的经济补偿?

发表于2013-01-17


1 被裁员了,可以获得几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案例;

我在这家公司工作了近 2年半的时间,现在公司要裁掉我,说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请
问这样合法吗?我应该获得几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呢?

解答:

劳动法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
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济补偿。”所以劳动

者在被企业裁员后,要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就必须要准确地计算出在企业工作的时间。

案例解析:

如果你在这家企业工作的时间是 2年不满 6 个月,你应该得到 2 个半月工资的赔偿,如
果是 2 年整6 个月或者2年 6 个月以上,你应该得到 3 个月工资的赔偿。不过,如果你的月
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
倍,那么企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另外,企业如果要裁员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否则除了上面我们
提到的赔偿外,企业还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2 在试用期内被裁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案例;

我与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为 3个月,目前我还未转正,公司却以战略调整
为由要裁掉我,请问我能获得经济补偿吗?金额会是多少?

解答:

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是不区分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的,所以即使是在试用期被
裁员,同样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其计算方式也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
计算: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企业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满六个月的,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
知劳动者要被裁员,则还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

3 派遣员工被裁,可以获得多少经济补偿?

案例;

我与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派往一家公司工作,现在这家公司要裁掉我
们这些派遣员工,而且他们以我们是派遣员工为由,不支付我们经济补偿,请问我们该找哪
家公司索赔?

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
者的义务。”而你们的用人单位实际上是那家人力资源公司,而并非你们现在所服务的公司。

单纯从法律上说,你们是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的人员,你们所服务的公司并没
有直接解雇你们的权利,而是应该将你们“退回”人力资源公司,在退回的过程中,你们所
服务的公司并没有支付你们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公司需要遵
守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替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他们一般不愿意来承担这笔费

用,必然会要求你所服务的公司承担这笔费用,这样就形成了责任的传导。这一传导过程你
们并不需要去干涉,你们只要坚持至少有一家单位应支付你们的经济补偿即可;如果你们所
服务的公司不肯支付,派遣你们的人力资源公司就必须承担这个责任。

如果人力资源公司也不愿意支付补偿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
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你们可以把实际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公司一同起诉至仲裁,要求

他们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或者给予替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4 因为犯错被辞退,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案例;

我因为在工作中犯了错给公司带来了损失,现在老板很生气,要辞退我,请问这种情况
下被辞退,我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解答:

首先,对于比较严重的错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严重失职,是指员工的岗
位职责担负着某些重任,员工应当起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实际上员工却没有承担这一责任,
致使损害的发生。这里的重大损害,包括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等各类损害情形。

其次,对于损害结果够不上重大的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
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要注意“经
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性要求。劳动者犯了错,说明他对于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还
不能完全胜任,公司作为雇主,有义务对其进行充分的培训,帮助其胜任工作岗位。对于性
格、条件不适合这个岗位的员工,可以调整到其他合适的岗位。如果缺乏这一步骤,直接按
照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行为。

此外,不得忽视的是,不胜任工作的劳动关系解除,企业一方面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员
工,另一方面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再者,如果员工连不胜任工作条款都不符合,而公司希望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
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达不成一致,则公司方面只能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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