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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内蒙古自治区调整土地增值税政策

发表于2010-09-13

据悉,自治区地税局,从7月1日起,凡在我区开发建造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按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预征率进行预征土地增值税,这是我区对土地增值税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

据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地产价格不超过3000元/平方米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销售价格3000—4000元/平方米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销售价格4000— 6000元/平方米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5%;销售价格6000—8000元/平方米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销售价格超过8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6%。

据介绍,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预征率,是指按单套商品房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预征率,月销售多套商品房的,均分别按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预征率,并根据不同的预征率分别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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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土地增值税政策作出调整,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同时,通过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将有助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趋势,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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