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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浅议建立和谐发展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发表于2007-02-06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推行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为解决城镇住房问题,增强职工自住住房能力,而推行的一项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机制转换的重要形式,成为市场经济住房新体制的重要基础。如何更好地发挥这一作用,笔者认为:应注重从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覆盖的“全面性”、政策宣传的“广泛性”、执法的“扩大性”、缴存的“平衡性”、 执行政策的“监督性”、管理部门队伍素质及服务水平的“加强性”等方面抓起,建立和完善和谐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健康稳定有序进行。
一、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分配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构建城镇职工住房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房保障模式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住房公积金覆盖的“全面性”
在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要克服“重公轻私”的传统做法,积极推进公积金制度向非公经济领域延伸,采取“先进门、后调整、低门槛、广覆盖”等灵活举措,把覆盖面扩大到改制重组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城市社区、乡镇等,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针对不同类型单位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制度的特点,不断探索和完善归集手段,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地方党委、政府应把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稳定和谐社会,发展地方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出台正式文件,督促企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三、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的“广泛性”
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上,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和法规,依法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活动,引导从业人员树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观念,帮助企业单位负责人增强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
四、住房公积金执法的“扩大性”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法上,针对一些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自行归集并滞留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部分停缴欠缴、缴交基数不到位的单位,应加大宣传和督办工作力度,督促这些单位重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合法权益,增强职工维权意识。要狠抓清欠补漏,做到应建尽建,能缴尽缴,拓宽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平衡性”
由于在认识、理念等因素上的差异,现行的公积金缴存制度存在不公平的地方:收入越高的人,自缴公积金就高,单位贴补也越多;而工资收入低的人,由于自缴公积金少,单位贴补也少。针对这种现象,应依规合理确定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比例有效控制在合理的区间内。对于高收入者,对其公积金的缴存额实行限高封顶政策。严格执行不超过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的基数,计提住房公积金。防止不同阶层公积金缴存差距扩大化,建立和谐发展的公积金制度。
六、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监督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家出台的住房制度改革的权威性大法,在工作中,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会同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搞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内部控制的审计,及时对控制运行体制和运行信息的纠偏和反馈,促使中心按规范运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法律意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在此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既要防止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量过大、资金使用效益和增值效益较低的情况,又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运作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和合理有效使用。
七、公积金管理部门队伍素质及服务水平的“加强性”
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显得日益重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制定人员队伍培训规划,定期开展业务知识培训,组织职工学习业务政策和相关法规,提高职工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管理中心还应定期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或建议,强化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以适应工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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