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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呼市限购政策的具体内容

发表于2011-03-09

一、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本市市区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多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二、政策界定买房,购房。    
(一)、购房时间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买卖合同网签时间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二)、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市四区及市属五旗县户籍的居民家庭。

(三)、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一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区已办理产权登记和买卖合同网签的房屋套数为准。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四)、拆迁私有房屋回迁安置的住房,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五)、购房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由购房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证明。

(六)、自住房限购政策发布之日起,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  情况申报表》(附件一)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附件二),对符合条件的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予以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七)、实行住房限购期间,购房人办理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房屋产权登记时,应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 簿、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从申请之日去2年内、在本市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八)、实行住房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济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房屋产权登记。
  (九)、房地产可发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

附件: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2、《住房情况证明》
呼和浩特市成为国家第三批限购令名单以后,短时间内完成限购措施的制定,并于3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也成为我区第一个出台限购令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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