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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内蒙古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发表于2016-08-09

昨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37号)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 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内政发【2016】1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 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全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推行我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提出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我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为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因城施策、公开透明。


《指导意见》明确,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基本方式主要包括:政府搭建服务平台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货币化补偿三种。政府 搭建服务平台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改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买需求的棚改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信息服务平台,由棚改居民自主选择购买 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改居民。货币补偿,是 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改居民。


《指导意见》强调,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地区和企业、居民,除享受国家已出台的其他棚户区改造支持政策外,还可享受税费优惠政策、财政资金支持政策、信贷支持政策、推行货币化安置激励政策等优惠政策。


《指导意见》要求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力度,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各旗盟市、旗县(市、区)原则上按照货币化安置不低于60%的目标做好棚户区改 造计划安排;要求各地区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服务工作,通过选购存量商品房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网站、召开主题房交会、开通交易手续办理“绿色通 道”等多种方式,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要积极推行“房票”制度。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后,棚改居民可按照协议确定的补偿额度,从旗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领取 协议约定的同等价值的购房凭证——“房票”,用于在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房票”额度高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棚改居民可以将超出部分额度兑换成货币; “房票”额度低于所选购的商品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改居民自行补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棚改居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持买卖合同及“房票”到政府相关 部门兑换货币。


发表于2016-08-09

利民政策

发表于2016-08-09

好多小区都在弄了

发表于2016-08-09
甜心oo,您好!您所发的帖子“内蒙古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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