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2|下一页
/2页

主题:呼和浩特市消协公布2009年上半年十大维权案例

发表于2009-08-28
装修公司不履行重装协议

  高先生于2009年3月27日委托一家装修公司为住房墙面进行彩绘喷漆装修,3月31日完工后,高先生发现墙面起皱起皮,即来消协投诉。消协组织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检审站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结论是油漆饰面工程出现大面积流坠皱皮现象,属工程施工问题,经消协调解后,双方签订了重新喷漆装修协议。经消费者多次督促,装修公司一直未履行协议,消费者于6月5日再次投诉。消协指出,装修公司作为总承包,收取了消费者的装修费不履行协议,应当负总责。依据内蒙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从事住宅装修业的经营者,应当和消费者书面约定施工期限、施工质量、施工费用、质量保证方式、保修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有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规格、等级、质量、价格等。因经营者违反约定需要返工、重作的,经营者应当返工、重作,返工、重作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的规定,经多次调解,装修公司同意免费为消费者重新装修,并于6月15日完工,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万元。
发表于2009-08-28
 玻璃项链当水晶项链卖  消费者获一倍赔偿
  韩女士于2009年6月15日在一商场花费3964元购买了一条水晶项链,回家后与邻居闲聊中得知邻居也买了一条水晶项链,随后与邻居的水晶项链进行对比,发现光亮度、色泽不一样,怀疑是假的,去与商家理论未果,之后到消协投诉。消协委托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监测检验鉴定,结果水晶项链为玻璃项链,消协认为该商场有欺诈行为。6月21日,消协工作人员到该商场进行调查,商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最终消费者获得了商品的全额退款3964元,并得到了一倍的赔偿3964元,并由商场承担了鉴定费,消费者满意。
发表于2009-08-28
 小厨宝漏水  补偿消费者水费600元

  王女士于2008年10月购买了一台小厨宝,今年3月查水表时,发现小厨宝漏水,王女士即与小厨宝的经销商联系,售后人员免费为其更换了内胆,但就漏水造成水费增加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经消协调查,每年王女士水费平均110元,而漏水发生后的2008年至2009年水费是710元,经营者也承认了是内胆损坏造成的漏水。经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的规定,小厨宝的经销商于6月18日补偿消费者水费600元。
发表于2009-08-28
冰箱不制冷  赔偿消费者1500元

  李女士于2008年12月在一家电城花费1900元购买了一台冰箱,今年**在冰箱指示灯正常显示的情况下发现冷冻箱内有异味,打开后发现冰箱已经停止运转,不制冷,储存的肉食海鲜已变质,消费者给销售该冰箱的家电城打电话,没有解决,于6月23日到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带家电城负责人及售后服务人员到消费者家中查看冰箱的情况,核实了冰箱内变质食品的数量、价格。经销商也承认冰箱在保修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天,家电城免费为其修理了冰箱,并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1500元。
发表于2009-08-28
钢管规格不符  退还消费者4000元

  云先生于今年6月1日在玉泉区一钢管经销部购买5毫米厚的钢管,票据中的规格也是5毫米,总价值1.4万元。在盖房过程中发现钢管管壁薄,即于经销商联系,多次协商没有结果。6月10日云先生来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与经营单位负责人现场测量出该钢管的管壁厚度为4.5毫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指出经销商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构成合同违约行为。经营单位负责人当场承认了错误,退还了消费者钢管差价4000元。
发表于2009-08-28
夸大保健食品功效  欺骗误导消费者

  72岁的连女士于2009年6月2日在中山路一保健品公司看到,该公司宣传保健食品灵芝的广告,宣传中称调节免疫、改善胃肠功能,对高血压也有作用,即花费5000元购买了灵芝保健品。服用1个月后到医院检查,并无降压效果,同时免费试用了该公司的眼药水后出现了眼睛流泪、发痒的症状,多次找该公司要求退货,并到医院就诊,但一直未予答复,于6月11日到呼和浩特市消协投诉。经消协调查,调节免疫改善胃肠功能的作用无法核实,但是对高血压确实没有治疗作用,经与医院咨询眼睛的症状可能是使用该公司眼药水过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消协工作人员指出保健食品没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以广告的方法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该公司承认了错误,退还了消费者没有服用完的保健食品1600元,并领消费者3次去医院就诊,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200元。
发表于2009-08-28
经营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

  某大学的岳教授于2008年8月在尚方药店花3000元购买了一台脑康治疗仪,其中说明书中及商家的承诺,对治疗不满意的,公司将无条件退购机费3000元,并签订了合同。岳教授使用到今年5月份,厂家供应的药液色泽明显偏淡,而且不再供应药液,也没有明显的疗效,消费者与经营单位联系,经营单位在商场的专柜已撤销,无法找到,于6月18日到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通过包装盒上的电话找到辽宁的生产厂家,通过厂家又找到呼和浩特市的总经销商。经多次沟通与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认定构成合同违约,督促经销单位按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负责人决定退还消费者购买脑康治疗仪货款3000元,免费供应原厂药液,3个月后有效再收取脑康治疗仪购机费3000元。
发表于2009-08-28
种子不出苗  赔偿农民4800元

  2009年6月26日,土左旗三梁乡北得图村村民亢女士,购买金富星多籽无壳种子6桶,种植面积约6~7亩,播种后出现了无苗现象,怀疑种子有质量问题,要求赔偿5000元,经营者不同意,只赔偿500元,双方发生纠纷。消费者随后到土左旗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在对经营者询问了解过程中,经营者对无苗现象也认可,对农民出现遭受的损失也表示同情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三梁乡亿农农资经销部陈月奎愿意赔偿亢女士经济损失,按每亩800元计,共计6亩,赔偿4800元。
发表于2009-08-28
成功调解一起购买玉米种子纠纷案

  郜先生于2009年4月20日从土左旗种星种业有限公司购进四单十九号玉米种子235斤,每斤2.5元,合款575元,种植面积47亩。种植后,玉米出现缺苗断垄,秧苗高低不齐,到土左旗消协投诉,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经消协工作人员与经销商实地了解,情况属实,就受损失的情况也进行了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经调解,7月2日,经销商同意每亩按100元损失补偿,合计4700元。
发表于2009-08-28
42户农民投诉农膜质量问题

  新城区讨思浩村投诉站受理了42户农民农膜质量问题投诉,近百亩农田使用的地膜严重风化,造成禾苗生长不好,地里杂草丛生。该投诉站联系农膜经销负责人和生产厂家共同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实地对农膜进行测试后确认,禾苗生长不好,杂草丛生与地膜有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调解,农膜经销商赔偿农民7600元。
上一页|1|2|下一页
/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