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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希望的物业实在是太差了

发表于2012-11-17
我是新希望一期的住户,从交房时就有入户门门铃损坏,无法安装,第一年每两周打一次电话,书面报修过两次,无人解决;交房时顶窗(六楼)漏水问题、密封条脱落问题、暖气不暖问题等,每年交物业费时,又反复提出上面问题,至今六年仍未解决
发表于2012-11-17
新希望的管理是在是太差了,有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为什么没人管呢?居委会为什么不出面协调?为什么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
发表于2012-11-17
还有收的物业费用于什么?收支明细在哪里?
停车费收取合法、合理吗?你的车得到保障了吗?

发表于2012-11-17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为什么不支持选举业主大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哪里去了?
发表于2012-11-17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发表于2012-11-17
房屋的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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