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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安金座延期交房 违约金只能抵顶物业费

发表于2008-10-09
 北方新报热线(记者 周 波) 呼和浩特市读者罗女士日前向北方新报反映:“我在新华大街长安金座买了一套房子,可是新房至少逾期一个多月交付,虽然开发商答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他们告诉我违约金只能抵顶物业费。”

据了解,长安金座的开发商是内蒙古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5月,罗女士以外甥的名义在长安金座购买了一套房子,总价为202842元。当时购房合同上注明房子交付期限为2007年1月31日。购房合同上还注明,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罗女士称,今年4月她到售楼部询问后才得知可以交房了,而书面通知9月中旬她才收到。罗女士说:“4月,我向开发商提出应该履行违约责任,可是有关负责人表示,违约金只能抵顶物业费,而且只能抵顶到今年年底就算结清违约金。我粗略算了一下,这套房子的违约金至少是数千元,而一年的物业费不过几百元。”

8日上午,记者陪同罗女士来到该公司售后服务部,一位专门负责赔付事宜的工作人员表示,只能将全部违约金抵顶为该房产今年的物业费。
发表于2008-12-27
谢谢楼主 帖子不错 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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