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首例单方预告登记侵权案开庭

发表于2006-11-18
10月30日下午2:00,闸北法院209法庭内,沪上首例卖方起诉买方单方预告登记恶意侵权案正式开庭。卖方张先生认为因买方季小姐未及时撤销对其广中西路房屋的单方预告登记行为,并查封了另外一套房子,导致自己两套房屋均被限制权利,影响了房屋的交易过户,是严重侵权,索赔30.62万元。

违约不过户种下前因

事情还要从房屋买卖纠纷说起。今年1月,张先生通过中介,和季小姐签订了广中西路某套房屋的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出售给季小姐,随后季小姐支付了首期房款34万元,后因出现纠纷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3月2日,季小姐向上海市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广中西路房屋的单方预告登记,3月21日把张先生告上法庭。6月7日,闸北法院判决合同终止履行,由于双方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均存在过错,故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各自负担。鉴于卖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定张先生应对季小姐的实际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季小姐对违约责任区分及违约金数额有异议,提起上诉。

登记未撤销引发恶果

张先生拿到判决书,并得知季小姐已上诉。6月20日,张先生与新买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总房款为126万元,并向季小姐发出律师函,建议三天内撤销单方预告,但被明确拒绝。7月28日,张先生获悉自8月1日起,二手房交易将强征个人所得税,再次恳请季小姐撤销单方预告。30日中午前,季小姐撤销了单方预告。期间,由于房屋无法过户,张先生于29日与新买家解约,并于30日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给中介费违约金0.5万元。之后,张先生卖出了房子,价格是112万元,并按政策交了1.12万元个人所得税。为此,张先生把季小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30.62万元。

侵权还是维权庭审论辩

庭审中张先生的代理律师提出,原告虽然得知上诉,但是在确定季小姐的上诉理由中对买卖合同不再履行无异议的情况下,才再次签订买卖合同。因为季小姐未及时撤销单方预告,导致广中西路房屋无法过户,原告被迫赔付大笔违约金。直到8月10日左右,原告才查询得知单方预告已撤销。后来,房子虽然卖掉了,但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应由季小姐承担。
提到损失,季小姐情绪激动:“到底是谁给谁造成了损失?我和先生本来准备买房结婚,付出了34万元房款只拿回13.5万元,现在只能租房住。”被告季小姐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二审判决未下达之前,合同仍然有效。张先生明知预告登记未撤销,仍与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从而造成的违约金,是自己造成的。房价下跌是市场的行为,多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国家政策变化所致,也与被告无关。季小姐于7月30日撤销单方预告,是在上一案二审判决生效之前,属于合法权利,且撤销当天曾致电原告,但原告未接听。
由于双方拒绝调解,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听庭手记:单方预告登记目的本是为杜绝一房多卖,确保合同履行。因单方预告登记引发的侵权纠纷本案还是首例。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告登记如不撤销,两年内房屋无法过户给他人。此外《条例》中还规定“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预告登记的当事人。”登记,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撤销,到底是权利还是义务,是否构成侵权,成了本案关注的焦点。目前本案尚未宣判,但由此引发的纠纷值得购房人关注。业内人士建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就单方预告登记设立权利义务条款,并设置违约金,以防纠纷出现。房产作为大宗不动产买卖,最好还是请专业律师陪购,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
■链接: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因房地产买卖、交换等原因进行房地产登记,有关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申请登记。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提出登记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办理地点为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费用为每套50元。
发表于2006-11-19
发表于2006-11-21
发表于2007-01-12
看了电视,觉得季小姐很冤,首付30多万一分也没收回来(被张还房贷了),因为张不愿付5.5的营业税,交易失败。季小姐的突破口应该是张与他人6月20日签订的合同,这是一份无效合同!因为季小姐是预告权利人,且付了30多万,张不是完全权利人,无权卖房签合同!单方预告登记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一房多卖,但张还想这样做,荒唐啊!其次,哪条法律规定在申请诉讼保全后必须撤销单方预告登记,季小姐只是提出了诉讼保全的申请,而核实与执行是法院的行为,同理,季小姐凭合同和收据到交易登记的行为合理合法,是交易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再说钱没回来凭什么要季小姐撤销登记!何况张觉得被冻结财产过多,完全可以向法院和交易提出异议,恐怕是他试过却没成功吧。法院的最后一句话也很含糊,什么叫撤销是一种义务,撤销是要满足条件的,一分钱都没收回,季小姐就有义务去撤销吗?!三十多万啊!
发表于2007-01-13
发表于2009-04-03
顶一下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