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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经适房可建“一点点”商业用房

发表于2007-07-10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根据省政府有关经适房制度,南昌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正式出台了《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实施意见》,对经适房定价、购买、销售等作出详细规定。

A.经适房土地不得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经济适用住房每年建设规模应不低于当年商品住房开发指标总量的20%(不包括拆迁还建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B.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房户发放

金融部门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予以大力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户发放。

C.建设单位对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其户型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对其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D.可按总建筑面积1%建设商业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实行物业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按总建筑面积1%建设商业用房,计入建设成本,房屋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经营收益专项用于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

E.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定价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审定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定价出售,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为每平方米1860元。今后,最高限价每2年调整公布一次。而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F.申购经济适用房应至少符合三项条件

在南昌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及其同住的未婚子女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夫妇双方至少一方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驻昌部队人员不限);

(二)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含);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9%(在外读书的子女可共同分摊)。收入比例每两年调整一次。男年龄在30岁、女28岁以上,符合以上条件的单身居民,也可申请购买。

G.违规购房者两年内不得申购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住房所有权,追回已购住房,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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