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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房产证书之真假美猴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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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案例(学习):房产证书之真假美猴王
双薪家庭
发表于
2007-07-20
进微信群讨论
一套房屋出现两个房产证,案件扑朔迷离,维权路上,风云迭起。法律如何为受害者人伸张正义......
李女士是石家庄市一个普通居民,辛苦工作了十几年,手里有些积蓄,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家里的住房开始紧张,又看到本市的商品房价格不断上涨的趋势,她就产生了购买一套二手房的想法。买房,一方面,缓解家里的住房紧张局面,另一方面,照现在的房产行情,说不定以后还能挣不少钱呢,就这样,李女士一狠心就打定了注意。2005年8月22日,李女士通过某中介看上了王某位于石家庄市某小区58栋2单元301号房产,房子户型不错,价格也合适,李女士就决定购买。但买房子毕竟不是件小事,在签合同前,李女士专门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一下房子的情况,房产局答复:“房产证是真的,房子也没有抵押。”,听到这样的答复,李女士总算放心了,第二天,李女士作为买方和出卖人王某在中介签定了购房合同,并将房款一次性118000元支付给了王某。交钱后,李女士也得到了房屋的钥匙。买了房子,考虑到孩子在上学,暂时用不上,李女士就想装修一下,然后把房子出租出去,还可以得到不少房租。时间就是金钱,李女士决定马上装修房屋,为此,她找到了装修公司,并在第一时间购买了装修材料。当她领着工人去装修房屋时,房屋的锁却怎么都打不开。于是,她开始拨打出卖人王某的手机,但始终无法拨通,她意识到自己上当了。这钱可是夫妻俩大半辈子的积蓄,李女士来不及多想,就一口气跑到了公安机关,听了李女士的讲述,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决定立案,但侦查后发现王某的房产证是真的,该房还有另外一个房产证,也就是一套房屋,有两个房产证,案件扑朔迷离......
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李女士还了解到王某是一个社会闲散人员,根本没有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拿到房款后到处挥霍。因为房产证是真的,王某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只能撤销案件,并告诉李女士到法院起诉吧!
无奈之下,李女士来到了河北石新律师事务所,因案情重大、复杂、法律关系众多,又涉及房产行政管理机关。为此,事务所领导多次组织律师对案件进行讨论,大家普遍认为如果直接起诉王某,虽然胜诉的把握较大,但极有可能案件无法执行,最终不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接手了此案。在征得委托人李女士同意后,2006年3月22日,我依法向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出具《律师函》,建议由房产局调查处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委托人的协助下,我们取得了很多证据,并制作了行政起诉状,作好了诉讼的准备。就在这时,委托人向我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情况,原来出卖人王某仍居住在该小区,而且还有一套住房,经查,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也就是说出卖人王某出售给李女士的房屋很可能是现在居住的房屋,王某原产权登记错误。如果猜想成立,那么,就可以直接向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将出卖人王某现在居住的房屋过户到李女士的名下,就可以充分的保护委托人李女士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到房产管理局调取了房屋的档案材料,发现原来是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出错,王某的原产权登记错误,实际房屋应为该小区68栋2单元301号。经与委托人核实,出卖人王某正是居住在该小区68栋2单元301号。到此,案件的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为尽快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经和委托人协商,我一方面向房管局说明情况,争取支持;另一方面,通过电话找到了小区开发商及当时的经办人,2006年 4 月 16日,我前往该公司与该经办人见面,协调解决问题的途径,并言明如果问题不能解决,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经办人同意考虑律师的意见,并愿意与律师就此事继续沟通。几天后,我接到经办人的电话,他同意律师意见,并愿意出具相应的证明。2006年4月25日,我会同委托人一起再次前往某城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取得该公司出具的《证明》。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依据该《证明》依法注销了原产权证书,并为委托人颁发了新的产权证书,依法确认该小区68栋2单元301号归委托人所有。
房子虽确认归委托人所有,但出卖人王某居住在该房屋内拒不搬出。在此情况下,2006年9月4日,在律师的陪同下,李女士依法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害,搬出房屋,并赔偿原告损失4800元。法院决定于2006年10月31日开庭审理此案。我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准时参加了法庭的审理,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详细阐述了案件的事实,并向法庭出具了大量的证据。2006年12月4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从石家庄市某小区68栋2单元301房屋搬出,并赔偿原告租金损失4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至此,本案宣告结束,代理律师历经一年零两个月,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律师体会到办理案件,可能存在很多思路,而最近的路,未必是最快的路、最好的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选择维权之路的标准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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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是石家庄市一个普通居民,辛苦工作了十几年,手里有些积蓄,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家里的住房开始紧张,又看到本市的商品房价格不断上涨的趋势,她就产生了购买一套二手房的想法。买房,一方面,缓解家里的住房紧张局面,另一方面,照现在的房产行情,说不定以后还能挣不少钱呢,就这样,李女士一狠心就打定了注意。2005年8月22日,李女士通过某中介看上了王某位于石家庄市某小区58栋2单元301号房产,房子户型不错,价格也合适,李女士就决定购买。但买房子毕竟不是件小事,在签合同前,李女士专门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一下房子的情况,房产局答复:“房产证是真的,房子也没有抵押。”,听到这样的答复,李女士总算放心了,第二天,李女士作为买方和出卖人王某在中介签定了购房合同,并将房款一次性118000元支付给了王某。交钱后,李女士也得到了房屋的钥匙。买了房子,考虑到孩子在上学,暂时用不上,李女士就想装修一下,然后把房子出租出去,还可以得到不少房租。时间就是金钱,李女士决定马上装修房屋,为此,她找到了装修公司,并在第一时间购买了装修材料。当她领着工人去装修房屋时,房屋的锁却怎么都打不开。于是,她开始拨打出卖人王某的手机,但始终无法拨通,她意识到自己上当了。这钱可是夫妻俩大半辈子的积蓄,李女士来不及多想,就一口气跑到了公安机关,听了李女士的讲述,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决定立案,但侦查后发现王某的房产证是真的,该房还有另外一个房产证,也就是一套房屋,有两个房产证,案件扑朔迷离......
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李女士还了解到王某是一个社会闲散人员,根本没有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拿到房款后到处挥霍。因为房产证是真的,王某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只能撤销案件,并告诉李女士到法院起诉吧!
无奈之下,李女士来到了河北石新律师事务所,因案情重大、复杂、法律关系众多,又涉及房产行政管理机关。为此,事务所领导多次组织律师对案件进行讨论,大家普遍认为如果直接起诉王某,虽然胜诉的把握较大,但极有可能案件无法执行,最终不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接手了此案。在征得委托人李女士同意后,2006年3月22日,我依法向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出具《律师函》,建议由房产局调查处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委托人的协助下,我们取得了很多证据,并制作了行政起诉状,作好了诉讼的准备。就在这时,委托人向我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情况,原来出卖人王某仍居住在该小区,而且还有一套住房,经查,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也就是说出卖人王某出售给李女士的房屋很可能是现在居住的房屋,王某原产权登记错误。如果猜想成立,那么,就可以直接向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将出卖人王某现在居住的房屋过户到李女士的名下,就可以充分的保护委托人李女士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到房产管理局调取了房屋的档案材料,发现原来是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出错,王某的原产权登记错误,实际房屋应为该小区68栋2单元301号。经与委托人核实,出卖人王某正是居住在该小区68栋2单元301号。到此,案件的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为尽快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经和委托人协商,我一方面向房管局说明情况,争取支持;另一方面,通过电话找到了小区开发商及当时的经办人,2006年 4 月 16日,我前往该公司与该经办人见面,协调解决问题的途径,并言明如果问题不能解决,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经办人同意考虑律师的意见,并愿意与律师就此事继续沟通。几天后,我接到经办人的电话,他同意律师意见,并愿意出具相应的证明。2006年4月25日,我会同委托人一起再次前往某城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取得该公司出具的《证明》。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依据该《证明》依法注销了原产权证书,并为委托人颁发了新的产权证书,依法确认该小区68栋2单元301号归委托人所有。
房子虽确认归委托人所有,但出卖人王某居住在该房屋内拒不搬出。在此情况下,2006年9月4日,在律师的陪同下,李女士依法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害,搬出房屋,并赔偿原告损失4800元。法院决定于2006年10月31日开庭审理此案。我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准时参加了法庭的审理,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详细阐述了案件的事实,并向法庭出具了大量的证据。2006年12月4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从石家庄市某小区68栋2单元301房屋搬出,并赔偿原告租金损失4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至此,本案宣告结束,代理律师历经一年零两个月,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律师体会到办理案件,可能存在很多思路,而最近的路,未必是最快的路、最好的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选择维权之路的标准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