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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院认为物业错不及罚 李文告物业败诉卖房

发表于2006-12-11
昨天下午4时,市二中院二审认为李文(台湾作家李敖之女,美籍华人,现住北京)向物业公司提出积极性意见与建议并无不妥,但物业公司的不足之处没有严重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程度。对此,李文难掩失望。她表示将由告物业违约转为告物业侵权,并打算卖掉房子搬家。她说:“不想再住在这种物业服务的小区里了。”据介绍,李文于2004年10月入住朝阳区嘉和丽园公寓小区,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2006年5月,李文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文公司)就其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瑕疵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要求赔偿入住以来的物业费1.9万余元和经济损失1300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文不服,上诉到二中院。昨日,市二中院驳回李文上诉。在判决书中,法院肯定李文热心公益事业,向达文公司提出积极性意见与建议并无不妥。但达文公司的不足之处尚未造成人身损失或财产损失,没有严重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程度。

李文表示,法院已经认定达文公司在保安、保洁、履行维修通知义务、管理散发小广告行为等物业管理方面确有不足之处。所以她打算继续改打物业侵权官司,她认为物业的这些不足之处侵犯了她的财产权。
发表于2007-01-20
请问:有没有更详细的报道了?
发表于2007-04-17
我顶  我顶  我顶顶顶
发表于200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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