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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租赁办法公示征出三大意见 禁止合租与市场不符

发表于2006-12-07
昨天,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本市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结束。

《办法》在公示期间,引起了各方人士的密切关注,很多市民都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和建议,首都之窗网站群众留言达到了4500条之多,消费者对该办法的关注可见一斑。 


《办法》公示期间,租赁市场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据中大恒基市场部统计,两周之内,有12.5%的租赁房主因为预期收益将下降,在登记出租信息的同时考虑在合适的价格下出售,租赁的平均价格更是在进入冬季导致的需求下降和新租赁管理办法将加强监管的双重影响下下降了8.6%。而据统计租赁的需求减少了16.5%。需求中下降最多的是一居室,成交量下降了9.8%。 

而两居也下降了5.2%,三居的成交量反而上升了5.5%。这也预示着租赁市场在年前已经进入淡季。 


记者多方采集,总结出三个主要意见和建议。 


三个主要意见和建议 


问题1:三个工作日完成比较难 


《办法》中明确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组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此举对于以租赁服务为主业的中介公司来说,频繁的客户更换造成的频繁备案,会为其增添过多琐碎的问题。从租赁双方的角度上讲,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比较困难。 


■建议: 有专家建议,如果能够调整到五个工作日会让政策更为人性化,也便于政策的贯彻实施。 


问题2:房主承担义务过多 


义务应与申报情况挂钩。《办法》中规定了如不得向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等九项房东应履行的义务。其中,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承租人等一些行为,将处以200-500元罚款。但是涉及防火、防盗等义务要求,就连普通住宅也没有相应的设施要求和条例支持。 


■建议:考虑到政策的灵活性,把租赁中出现情况的责任与备案挂钩。申报备案的房主可免去部分不必要的责任;而没有申报的房主要全部负责相关事件。 


问题3:禁止合租与市场不符 


《办法》中,第九条“人均面积”、十五条“转租”、十八条“租金收取方式”等制度有些过于严格。理由是租什么样的房子是承租人根据自己财力决定的。是否同意转租是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双方用合同明确即可,而且青年人合租也是转租的一种。 


■建议:某中介部门负责人指出,租金收取方式多半是双方谈判的结果,有些承租人愿意用一次付长期换取低租金。而房主收取押金是必要的,仅一个月的押金难抵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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