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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婚姻法新解引发六大猜想 成本降低或致轻易离婚

发表于2012-09-13

“小三”:想分手,就给分手费吧!
尽管目前只是征求意见阶段,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简称《解释三》)自发布以来,还是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根据市民意见及网友评论,结合法律界人士的专业解读,本报大胆提出《解释三》实施后的六大猜想,以供参考:
1 “小三”将无“利”可图?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小三”闯进了我们的生活,且表现出日渐常态化的趋势。记者粗略统计发现,深圳的情感话题论坛中半数以上的婚姻情感纠葛故事都与“小三”有关。一方面,原配痛斥“小三”破坏家庭幸福,另一方面也有“小三”大胆站出来,索要青春损失费。
对此,《解释三》第二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天军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对于婚外恋情中可能会涉及的“分手协议”及“分手费”,法律不予保护。“这实际上是对第三者的惩罚,维护了《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导向。”

2 与财产松绑后婚姻更纯粹?

《解释三》中关于父母出资购房的规定,也挑动了不少家庭的敏感神经。《解释三》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网上一位80后妈妈出来叫屈。她说自己婚后按照公婆的意愿在家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老公虽然在外工作,但每月收入只有1000元,老公名下的两套房子和车子都是公婆出钱买的。“按理来说,假如我们离婚了,这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我还有点保障,现在说是他个人财产,那我在这个家付出的算什么,这立法叫做保护弱势群体吗?”这位网友说。

虽然是个人生活,但是这段经历成为了网上最热门的评论,有近3000网友对她表示同情。然而,也有不少网友认为,明确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所有权对希望通过婚姻获取物质财富的拜金思潮会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从而鼓励婚恋双方通过共同打拼,营造幸福生活,这无疑会让婚姻更为纯粹。
3 公证处排队办理赠与公证?
对于那些已经将父母出资购房的房产、或者共同所有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家庭,一旦《解释三》正式按照现在的办法实施,也许去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的事宜就将提上日程。
“以前觉得虽然是父母出的钱,但是婚后买的房,所以写谁的名字无所谓,现在看来不行了,不把我的名字加上去,太没有安全感了。”已经有四年婚龄的湖南女子小周告诉记者,她正在考虑怎样以合理的方式向丈夫提出这一要求。
此外,《解释三》中还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这也就意味着,虽然是婚后共同财产,如果只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这个人可以不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就把房子卖掉了。刘天军律师认为,这体现了保护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原则,因为作为买房者很难审查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的隐形所有权人,如果单方面因为隐性所有权人主张权利,对第三方就有失公平。同时,由于条款中又规定,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房屋除外,又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当然偷偷变卖的房子另一半有追讨的权利,但鉴于目前追讨可能存在困难,刘天军律师也建议市民对共同所有、但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的房屋进行“再登记”,即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再去国土局重新办理房产证。

猜想 4 二套房政策可能调整?
《解释三》中关于婚前购房所有权问题的进一步明确也成为热议话题。按照传统观念,新人结婚前,男方有责任提供房子作为家庭生活场所。因此多数未婚男青年们都铆足了劲买下一套房子,然后才开始谈婚论嫁。
《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该解释中甚至明确规定,此类房产在婚后的升值收益也属于房产登记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另一方对增值收益有贡献的除外。 “照这样看,老婆婚前买的房子跟我,甚至跟我们家都没关系了,那为什么现在以我的名义买房子也要算二套房呢?”在中心区工作的小程正发愁,因为银行如果要按二套房放贷的话,“多出几十万的首付去哪里找啊。”他希望《解释三》的出台能够促成有关部门为他这样的情况适当调整信贷政策。

猜想 5 成本降低致轻易离婚?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婚后以自己名义登记的房子也可以偷偷卖了,这些规定加在一起让不少人惊呼,如此一来,个人财产的保护有扩大化的趋势,由此婚姻中的强势一方在处理离婚问题上会更加果断。
“现在好多男的不愿意离婚就是因为怕家产被分走,现在房子问题能够全部划在男的一边,一旦他有外遇想离婚,我们女人连谈判的资本都没有了哇。”深圳某情感论坛上有网友表达出这样的担忧。当然,也有女性对婚姻表现出一些悲观情绪。“女士都自立吧,结什么婚,生什么孩子啊,又花时间又有一定的危险,过太久不出来工作,重新开始工作,唉……”

猜想 6 有了孩子难赖账?

除了“小三”、“房子”等热门话题外,《解释三》中关于确定父母与孩子亲属关系的问题也有新突破。不管是非婚生子或是婚内生子,一旦被主张权利的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官司就很难推进。
然而《解释三》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刘天军律师解释说,这也就意味着,拒绝亲子鉴定就可推定理亏,从而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接触到很多案子,都是妈妈带着孩子找父亲,但爸爸死活不承认,但以后爸爸们再想逃避责任都难了。”同时,这样的条款对男人也是一种保护,毕竟“戴绿帽子”还帮别人养孩子的情节不只会出现在影视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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