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新世界家园”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高院又立另案
- 发表于2008-09-18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由于巨安集团的违约,只是双方间所有协议的解除,但依据《合同法》第98条之规定,双方协议中关于结算和清理条款依然有效。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算条款,被告巨安集团、内蒙古新世界房地产公司立即退场,将合作用地返还原告,由原告接管现场,由法院按协议约定原则进行清算,并由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 发表于2008-09-18
《合同法》第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的上诉损失被告巨安集团应予以赔偿。
- 发表于2008-09-18
关于确定在合作用地上建筑为非法建筑物及责令被告停止售楼、施工问题。同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巨安集团孩子建的所有协议于2008年2月15日已解除。现被告巨安集团、新世界房地产公司仍继续施工,售楼的行为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犯。据此,请求贵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施工、售楼、停止侵权,避免扩大损失。
- 发表于200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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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8-10-09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