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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诈骗购房户现金2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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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虚构事实诈骗购房户现金2500万
xiaoxiaoxiao6
发表于
2008-11-13
进微信群讨论
重庆一开发商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4月7日第四版,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重庆一开发商指使销售人员进行虚假宣传,以卖期房的方式与购房户签订销售合同,从中收取购房户购房款、配套费以及建筑承包商的质保金等共计2508万余元。用于偿还该公司所借的高利贷等支出。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数个特别巨大的合同诈骗案公开宣判,一审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蔺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蔺春及其重庆银泰物业公司退赔诈骗所得的财物。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重庆银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梁平县城开发实际佳宛房地产项目。在开发过程中,被告蔺春及其公司欠下巨额高利贷等债务。为偿还欠款,身为公司法人的蔺春于2005年7月,指使公司会计设立私人账户,然后将销售的房款等收入不进入公司法定账户上。同时,蔺春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销售人员进行虚假宣传,将实际佳宛正在违法建设中的北区C1至C7栋以及B区的C2、E2、E3栋房屋,以卖期房的方式与购房户签订认购合同,从中收取购房户的购房款、配套费共计2000余万元。2006年12月底,被告蔺春又虚构将要在世纪佳宛房屋销售中心地址上修建1号楼商品房的事实,并找人设计了房屋图纸,然后指使销售人员对外宣传和销售,共计与28户购房户签订了认购合同,从中收取购房款共计268万余元。此外,在工程建设中,被告人蔺春及其公司共收取建筑承包商的工程保证金301万元,至今未予退还。
被告人蔺春及其公司将收取的上述费用,除去支付承建世界佳宛北区、B区的建筑承包商的部分工程款400余万元外,其余2500万元在进入死人账户后全部用于归还以往所借的高利贷等欠款,致使该公司在梁平开发的实际佳宛北区、B区的房屋不能修建完成并交付给购房户使用。为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蔺春于2007年1月2日潜逃到奉节县境内,并伪造自杀现场后又潜逃到新疆,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蔺春身为重庆银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与购房者签订、履行房屋认购等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获取对方当事人共计2500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蔺春不但是重庆银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也是合同诈骗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据悉,该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小浣熊在线
发表于
20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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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2008年4月7日第四版,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重庆一开发商指使销售人员进行虚假宣传,以卖期房的方式与购房户签订销售合同,从中收取购房户购房款、配套费以及建筑承包商的质保金等共计2508万余元。用于偿还该公司所借的高利贷等支出。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数个特别巨大的合同诈骗案公开宣判,一审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蔺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蔺春及其重庆银泰物业公司退赔诈骗所得的财物。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重庆银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梁平县城开发实际佳宛房地产项目。在开发过程中,被告蔺春及其公司欠下巨额高利贷等债务。为偿还欠款,身为公司法人的蔺春于2005年7月,指使公司会计设立私人账户,然后将销售的房款等收入不进入公司法定账户上。同时,蔺春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销售人员进行虚假宣传,将实际佳宛正在违法建设中的北区C1至C7栋以及B区的C2、E2、E3栋房屋,以卖期房的方式与购房户签订认购合同,从中收取购房户的购房款、配套费共计2000余万元。2006年12月底,被告蔺春又虚构将要在世纪佳宛房屋销售中心地址上修建1号楼商品房的事实,并找人设计了房屋图纸,然后指使销售人员对外宣传和销售,共计与28户购房户签订了认购合同,从中收取购房款共计268万余元。此外,在工程建设中,被告人蔺春及其公司共收取建筑承包商的工程保证金301万元,至今未予退还。
被告人蔺春及其公司将收取的上述费用,除去支付承建世界佳宛北区、B区的建筑承包商的部分工程款400余万元外,其余2500万元在进入死人账户后全部用于归还以往所借的高利贷等欠款,致使该公司在梁平开发的实际佳宛北区、B区的房屋不能修建完成并交付给购房户使用。为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蔺春于2007年1月2日潜逃到奉节县境内,并伪造自杀现场后又潜逃到新疆,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蔺春身为重庆银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与购房者签订、履行房屋认购等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获取对方当事人共计2500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蔺春不但是重庆银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也是合同诈骗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据悉,该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