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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绝对城市业主维权!!!!!!!

发表于2009-03-15
在和售房部协商,希望开发商拿出诚意和业主们心平气和的谈谈房子的问题。在多名业主的强烈要求下,售房部拒绝联系开发商,置广大业主的权益而不顾。
















在一上午的努力没有结果之后,业主们愤怒了,业主们走上街头,寻求媒体的帮助。







 3月15日,借着维权的东风,绝对城市的业主也开始行动了
发表于2009-03-15
 
发表于2009-03-15
 我们非常愤怒!开发商是拿我们业主的血汗钱再维持现状!1、2、4、6、7号楼在07年主体完成,08年一年的时间也没有装修完成!听说到09年6月才能完。现在资金都没有了。怎么完?
 3、5号楼07年开始施工,08年底准备交工。可是到09年的3.15这天,3号楼基础也没有完;5号楼只起了一层。按这样的进度计算,没有个7年~10年的时间是很难完成的,开发商又不给退房,又不和业主协商!对业主的请求置之不理!占据着业主大量的资金。严重损害着业主的利益!
 到现在5证不全。工程仍处在停工状态!
 政府没有人管,我们又是弱势穷体。占地又严重影响着周围的环境和周围居民的出行!
 愤怒的业主只有请求媒体来曝光了!
 原我们业主互相联系起来!齐心为自己维权吧!
发表于2009-03-15
不想让自己的血汗钱打水漂,大家就联合起来同奸商作斗争吧
发表于2009-03-15
 顶,一定要尽全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各业主早日得到属于自己的东西。
发表于2009-03-16
对于这种无耻的开发商,必须维权到底,严重支持!
发表于2009-03-16
开发商就喜欢用不可抗力这条来逃避责任
我这里有几个列子,希望对你们有用。
发表于2009-03-16
 例子2




热点投诉)北京:瑞海新城延期交房 开发商违约拒赔偿 
 
 
梗概

作为本市价格最低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瑞海新城于2002年11月在玉泉营临时售楼处放号,可称为轰动一时。而2003年5月排上号的业主们在交了5万元订金后经过漫长的等待终于得到通知可以交款签约了。事隔一年多,这些购房人与开发商就瑞海新城延期交房索赔问题发生纠纷。7月10 
日,数百名购房人聚集在楼盘现场讨说法。

详情

据现场业主们介绍,2003年6月瑞海新城一期5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上才有工地入住,而开发商在第一批签约入住的合同上赫然写着2004年2月29日。2003年10月瑞海新城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首先是因为拆迁的缘故,一期的D组团始终不能签约,而有些排号的购房人被调换到二期。11月,D组团购房人终于可以签约,这其中还有四五栋楼不能开工。2004年2月临近时,盼望已久的业主没有收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而是陆陆续续收到了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的通知,并且将交房时间定在6月;其间业主从不同渠道得知瑞海新城有关房屋质量、交房延期、配套不能跟上等等诸多问题。2004年5月29日,业主通过各种方式跟踪瑞海新城工程进度,发现6月份瑞海新城依然不能按时交房,并且开发商一直没有明确违约赔偿方式。

开发商在此之后一周立即发出了一个再次延期交房的通知,除了告知大家8月份交房,还强调由于市政原因影响其交房时间,并且不对延期交房进行赔偿。上周六,经过一天的交涉最后开发商主管工程的负责人签收了一份业主要求答复的几个问题的文件,该文件中要求,7月13日在网上公布所有组团的具体交房时间,7月20日公布赔偿的解决方案,在交房时公示有关房屋质量的文件,在本年度新生入学之际解决入学问题。

提示

对待延期交房问题,有关律师提示,首先,即使开发商已经延迟交房,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也应坚持要求开发商出示《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原件,可以通过交涉、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开发商承担延迟交楼的违约赔偿责任。其次,当业主被告知要先交清这样或那样的费用,然后在这个或那个文件上签字,只有到了你把各种钱都交了、各种文件上都签了你的名字的时候,你才可能拿到钥匙。此时,对于先行交付一年物业管理费和合理的产权代办费问题,开发商(物业公司)应向购房人说明为什么要这样做,而不能作为交付条件,强行收取。对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业主,不能强制要求代办产权证。最后,律师建议采取“人多好办事”的战术,请来多位老友亲戚帮忙,大家分工合作、分头排队,各人负责一部分验收,能发现更多的问题。
发表于2009-03-16
 例子3


开发商延期交房 购房者难讨违约赔偿 
 


    2002年12月,阮先生购买了武汉某开发公司一套99平方米的房屋,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某公司应在2003年5月30日交房,如果逾期交房超过30日后,应按日向阮先生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随后,阮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某公司直至2003年9月14日才向 
阮先生交房,逾期104天。据此,阮先生要求某公司支付违约金8831元,但某公司一直未给付。 

    2005年6月20日,阮先生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某公司辩称,延期交房是由于法院查封该地块、防汛、“非典”疫情等不可抗力所致;其次,阮先生所主张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应至2005年5月30日止,而阮先生于6月20日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对此,武汉仲裁委裁决: 

    一,双方的合同有效。 

    二,某公司逾期交房的行为违约。仲裁庭认为,某公司提出的不可抗力的三种情形不能成立。因为,《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而某公司提出的土地使用权被沈阳市中级法院查封而延误工期,这是某公司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所致,明显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某公司不能提供防汛部门出具的禁止其施工的证据,而且该情形也是可预见的;而“非典”疫情,某公司也没有提供施工人员被隔离的确实有效证据。 

    三、阮先生超过仲裁时效。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届至,阮先生此时应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而其直至2005年6月20日才提起仲裁,超过仲裁时效。 

    因此,阮先生的仲裁请求被驳回。 

                                                      记者 金文兵 实习生 辛秋成 杨可 

超过仲裁时效的裁定值得商榷 

    湖北诚明律师所潘程律师认为:上述裁决对购房人超过仲裁时效的裁定是错误的,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仲裁申请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理由有二: 

    一、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03年5月30日,但开发商延迟104天才交房,其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而阮先生只有在开发商交付房屋后,才能明确算出自己可获得的违约金数额,其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仲裁申请的时效,自然就应当从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开始计算,即从2003年9月14日开始计算。购房人在2005年的6月20 日提起的仲裁申请也就没有超过二年的仲裁时效。 

    二、从合同约定的另一个角度来看,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30日后,应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也就是说购房者主张债权的起算时间应为2003年的6月30日开始。从这个角度讲,阮先生的仲裁申请依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发表于2009-03-16
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个业主的责任!积极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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