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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本事件

发表于2010-12-23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予以警告,限期办理,可以并处开发项目总额的05%的罚款,最多不超过15000元。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预售或销售商品房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的,按房地产交易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

   ()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至第()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工程施工台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

这么严格的制度还办不想来房本什么原因呢?


 

 

发表于2010-12-23

预销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这个规定管个屁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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