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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反腐能否促使房价下降

发表于2013-01-21

《规定》显示,报告人应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

2006年9月,中央又颁布《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官员申报事宜进行了规定,要求党员干部报告9类个人事项。

无需讳言,中央颁布的这些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效果,客观上来说还非常有限,其原因主要在于其法规内容本身或存在一些需要改进或完善的地方。比如,《规定》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这些条款带来的结果,一方面是普通大众难以看到起公布的结果,让人难以信服;另一方面,对报告内容规定保密、在公开时对公开范围的限制性等规定,不利于公众、媒体的监督,导致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难以实现,导致社会公众看不到《规定》是否真的严格执行,公职人员是否真的如实申报了房屋等财产拥有及其来源情况。

当前,在低职务和普通公职、办事人员中也出现了贪腐现象。如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到多个部门,高资本负债特性下,非正常地每耽搁一天,就可能遭受巨额利息损失,而一些部门的基层公职办事员就可能在具体操办中,给开发商设难而耽搁时间,开发商为了避免大损失,往往就会遵守潜规则,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的行贿,以减少非正常支出的成本。各地市政府职能部门的科室领导、区(县)职能部门的领导,往往级别不到副处(县)级(一般只是科级),但这些职能部门、科室往往是具体办事的职能部门,从事具体的盖章、签字、跑腿等大大小小的工作,也是常被行贿的对象。可《规定》并不要求副县〔处〕级以下的领导干部、基层公职人员申报房屋等个人财产,这无疑是个漏洞。

因此,要根治地产业腐败,真正降低房价的灰色成本,任何法规的内容与具体执行只有不断地完善和到位,方能更好地促进地产业正常发展。

发表于2013-01-21

需要智慧;买进股票要慎重!

发表于2013-01-21

房价不降,国将无宁日了

发表于2013-01-21

要反腐败???先把瘟反了,否则等于0

发表于2013-01-21

当官若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现在应改为当官若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本世纪当官还有好官还有清吏,真见鬼了

发表于2013-01-21

当官若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现在应改为当官若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本世纪当官还有好官还有清吏,真见鬼了

发表于2013-01-21

不打碎现在的制度,就无法建立一个新的、适应现在的发展。现在是上层建筑远远脱离的经济基础了。哼哼...

发表于2013-01-21

不应该完全把错误加到贪官的头上,让他们的世代永远背负着骂名。应该检讨一下现在的制度弊端在哪里。

发表于2013-01-21

走来走去,走到这里,留个脚印

发表于2013-01-21

贪官被查当然大快人心,不过,有时候也替这帮贪官报怨几句:他们这么使劲地贪,这事完全赖他们么?不!应该赖现行制度。什么样的制度造就什么样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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