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物业公司是否可以以纠纷未解决拆住房家的水表
- 发表于2013-01-24
不可以
- 发表于2013-01-24
不可以
- 发表于2013-01-24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这条规定的宗旨为: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双方没有约定的,始终为一人所有,不会转化为共有财产
- 发表于2013-01-24
- 发表于2013-01-24
这个物业没事吧
请问物业公司可以以住户之间有纠纷未解决为由,拆住户的水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