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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致巨华世纪城聚泽园物业公司的一封公开信

发表于2014-05-09

致巨华世纪城聚泽园物业公司的一封公开信

 

巨华世纪城聚泽园物业公司:

这封信代表着我们聚泽园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心声,希望可以与你们达成共识!

物业公司,是我们所有业主对小区内从事物业工作的公司的一个简称。其实,在好些年以前,物业公司的注册企业名称均为“XX物业管理公司”,后来,按照国家要求,企业名称一律改为“XX物业服务公司”,不知你们对这两个字的变化有什么认识?单从字面上就不难看出,由“管理”变为“服务”,是一种观念的转变,物业公司不再站在一个“管理者”的角度上居高临下地进行管理工作,而是转变为一个“服务者”,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所以,今天我们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就我们共同感兴趣的话题与你们进行交流,希望你们能够认真考虑。

一、物业费的问题

我们任何一方都不回避这样一个事实:小区内需要物业公司来提供服务,物业公司也需要小区内全体业主为你们提供可以进行服务工作的机会。当然,物业公司不可能白服务,同时业主们也不可能白花钱,我们之间是一种提供有偿服务和花钱消费服务的关系。作为消费者,我们有权知道我们的物业费究竟花在了哪些地方,换句话说,我们花钱到底买来了你们哪些服务?据我们所知,物业费是由9个部分构成的,具体是哪9项,相信你们应该比我们清楚。所以,我们有一个要求:物业公司应将物业费的构成内容以及各部分所占比例在小区内公示,同时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明确一个服务达到的标准,以便于业主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是否到位,对于服务没有达到标准的那部分物业费,物业公司应该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免。同时,公示后也有利于明确物业公司的工作范围,因为物业公司并不是万能的,不能说任何问题都可以由物业公司来解决,对于物业公司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事,不应由物业公司来承担。所以说,公示对我们双方都是有好处的。

另外,物业费的定价虽然不是ZHENGFU部门指定价格,但最起码应该在市房管局物业处进行备案吧?现在聚泽园物业费定价为2.2元,所以,我们希望看到这个价格在物业管理处备案的相关材料。

二、车位的问题

前一段时间物业公司开始通知业主们对小区内地上车位进行租赁登记,在这里我们有几点疑问,希望得到一个合理的解答!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我们可以看到,聚泽园内的停车位分为地上和地下两大部分。先说地下,地下车位我们可以理解,在建设初期规划本身就是地下停车场,并不属于业主共有,它是属于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所有的。至于地上车位,我们认为,聚泽园小区内目前地上所有的停车位,无一不是属于占用“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都应该是属于“业主共有”的。既然是业主的东西,为什么物业公司要拿来出租给业主?你们拿上属于我们的东西反过来租给我们用,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除非你们可以拿出证明来,证明目前地上这些占用“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停车位是“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即便是这样,这部分停车位也应该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里的“当事人”,应该指的是“开发商”和“业主”,并不包括“物业公司”,出租也应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事情,物业公司在这里面充当“出租方”即“房东”的角色,正所谓名不正、言不顺。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抛开谁来出租的事情不说,假设业主们承租了停车位(包括地上、地下),万一车划了怎么办?车被砸了怎么办?甚至车丢了怎么办?有说法吗?收取租金的出租方,不会只是在地上画几条线、装个车位锁就完事儿了吧?更何况那本身就是我们业主的共有财产!

问题就先说这么多吧,以后再有新的问题我们会以同样的方式继续与你们保持沟通交流,范围也许不仅限于聚泽园小区内部。如果你们制定的规定合理合法,你们的工作能够“说到”并“做到”,那大家都是讲道理的,物业费也不会出现拖欠的现象。就算极个别出现无故拒交物业费的情况,你们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不是采取“捆绑收费”或“搭车收费”的方式来强制解决。业主们也会非常欢迎你们来为我们提供服务!

希望你们对我们提出的问题给予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们共同努力来营造小区内文明、公平、和睦、共同发展的生活氛围。

 

 

 

                       巨华世纪城聚泽园全体业主

                          二0一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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