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婚前合资购房不是署谁名就是谁的房产
- 发表于2013-07-08
法律小知识 不知你懂没
- 发表于2013-07-08
这个一想也是均分 男的怎么想的还想按出资多少分配 女的青春就白搭了
- 发表于2013-07-08
婚前财产公布也是有利的 省的事后争吵
- 发表于2013-07-08
现在这些人没结婚就想着离婚了
- 发表于2013-07-08
婚姻法适合小三
- 发表于2013-07-08
现在这婚姻法让结婚的男的更肆无忌惮了
- 发表于2013-07-08
现在这些年轻人是没法想了
- 发表于2013-07-08
现在真是什么都讲究平等了
- 发表于2013-07-08
房子一个名字还惹出这么大的事
【案例】
晓勇与于燕婚后购房时,双方父母主动出资85万元,其中晓勇父母出资55万元。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因晓勇名下已经有一套住户,双方经协商将婚房登记在于燕名下。晓勇父母得知后说啥不同意,晓勇只好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到父母名下,而后,办理了新房加名手续。婚后不久,夫妻因出国发展问题发生纠纷导致离婚。在分割房产时,晓勇及父母要求按双方父母出资额分割,于燕要求按共同共有平均分割。法律会支持谁呢?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争议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不但未标明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而且双方父母均未有特别说明和约定。此种情形下,无论双方父母出资多少,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若事先未约定按份共有,则均等分割。
假如本案争议房系登记在一方(无论哪一方)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二款规定,情况大不一样了,晓勇应享有自己父母的出资份额,而不是共同共有、均等分割。
婚前合资购房不是署谁名就是谁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