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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发表于2007-07-18
最近在一些大中城市,许多地下车库产权并不明晰的小区突击卖车位。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根据今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为担心被“共有共管”,无论是否拥有车库产权的开发商纷纷抛售车位,置业主权益而不顾。

    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于物权法实施前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按照法的一般原则,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物权法也是一样。对过去的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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