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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产税应该由地方政府和银行缴纳

发表于2013-01-30

房产税是财产税,我国是土地公有制,土地并不是个人的私产。我们常说的房地产,应该分房屋建筑物产和地产。

开发商是建筑物人 (building owner),地方政府是土地人 (land owner)。

从土地来说,地方政府是地主,开发商是土地的第一承租人(佃户),商品房消费者或购买者是第二承租人。

在早期诺曼英格兰中,承租人(佃户)可以出租土地的产权,地主无权向第二承租人收税。

在英国,建筑物人要向土地人支付地租 (ground rent)。

在英国,如果商品房的承租人要集体购买该幢商品房,就要支付象征性地租。在一些老的租赁合同中,不需支付地租,只要给一些胡椒 (peppercorn),所以称为象征性地租。

在英国,商品房的租赁权,仅仅是一份长期的租约,即长期(在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内)占有和使用商品房的权利。这一般是 99 年或 125 年,在这期间,可以购买或出售该商品房。

举例来说,一份 125 年的租赁合同,条款如下:

租期头 21 年,每年 700 英镑;
再 21 年,每年 1,400 英镑;
再 21 年,每年 2,800 英镑;
再 21 年,每年 5,600 英镑;
再 21 年,每年 11,200 英镑;
剩余年份,每年 22,400 英镑;

总计:903,700 英镑。

如果购买(商品房加两个停车位),价格为 485,000 英镑。

在英国,真正的购买商品房,需要进行对租赁保有的房产转为完全保有 (enfranchisement),你需要做的包括:

1. 这幢楼有多少套商品房?
2. 有多少承租人愿意参加你的购买?

从租赁保有转为完全保有,需要以下一些条件:

1. 这幢楼至少有两套商品房;

2. 首期租赁合同期限至少 21 年以上;

3. 至少一半以上的承租人同意参加;

4. 但是,如果完全保有人,即房东住在这幢楼里,房东的房子就是按这种转化方式买了这幢楼,而且这幢楼的商品房少于五套,那么转化就不能进行。

建筑物人是开发商,土地人是地方政府。开发商在开发土地之前,已经向地方政府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权),相当于地租,即房产主付给地产主。

参照以上,中国现在所谓的 70 年产权制度,实际是租赁期为 70 年的房屋租赁合同。70 年租约的承租人,何来财产?又何来房产税?

开发商从地主地方政府那里租赁土地,支付使用费,建成商品房后,将商品房的建筑物卖给银行,银行出租给住户,按月收取房租(所谓的按揭),20 年后 30 年后,建筑物老化,折旧,70 年后,作为地主的地方政府,当然要收回土地,而土地上的建筑物(商品房),折旧后,给一点象征性的建筑物残值。

美国倒是有一种租赁消费税 (leasehold exercise tax),这是指租房东为美国政府的房子。

开发商已经支付了土地使用权费,地方政府取得土地收入,银行取得利息收入和租赁收入,应该纳税的是他们才是。

所以,房产税应该由地方政府和银行缴纳。

发表于2013-01-30

腐烂的民族,劣质的人种
不久后就应该被淘汰了

发表于2013-01-30

70 年后,房屋建筑物自然损耗,价值为零;土地则由政府收回。这个收回当然是无偿的了,土地人本来就是地方政府的。

发表于2013-01-30

谁是商品房的最终房东?当然是地方政府。那么,房租收入的大部分给了谁呢?当然是地方政府。

发表于2013-01-30


开发商交了土地使用费,各种税费;

发表于2013-01-30


商品房消费者付给开发商建设费用,付给银行利息,付给政府契税...

发表于2013-01-30

一个人租房子 70 年,该付的都付了,政府还要收税,不从房东的房租收入收,却从房客收,真是天下奇闻。
慢着,说到#房产税#,政府是房东的话,收了 70 年的商品房房租,再对房租所得进行课税,那不是自己向自己征税...?

一个世纪大笑话。

发表于2013-01-30


顶起,有才。。。

发表于2013-01-30

既然没对地收税,那么就不能以总房价来量税,得去除地价,也就是说北京的房和山区的房一个价。
征税权是国家最高权力,征税必须经过法律通过。而从法律上一看,就知道房产税是一个邪恶的东西。

发表于2013-01-30


他们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干的...
这波猴子忽悠完了没油水了
下一波猴子来了又可以接着忽悠...
反正现在中国别的不多 就猴多
简单的说,从普世标准来看,中国人只是租了 70 年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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