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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建设部发布垃圾管理办法 乱倒最高罚5万

发表于2007-06-25
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沿用了14年的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首次明确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运营处置企业的各项资质,并对多项违规行为明确了具体的罚款数额。
发表于2007-06-25
制定城市垃圾治理规划 要征求公众意见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准备在六里屯修建垃圾焚烧场一事成为公众争论的焦点,同时也引起附近小区居民的强烈不满,类似的情况在其他地方也曾出现过。但今后,在小区附近修建垃圾场、引起居民不满的现象或许就不会再出现了
发表于2007-06-25
按照《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但是,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一旦确定,将纳入城市黄线(也就是基础设施)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发表于2007-06-25
同时,《办法》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2007-06-25
个人乱倒垃圾 最高罚200元

《办法》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该费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各地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发表于2007-06-25
《办法》提出,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餐厨垃圾,并运至规定的垃圾处理场所。对于违反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表于2007-06-25
严格规定 垃圾运营处置企业的资质

《办法》首次明确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运营处置企业的各项资质。在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方面,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并要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发表于2007-06-25
在垃圾处置方面,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采用的技术、工艺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且至少有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要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发表于2007-06-25
垃圾经营企业   最高可罚10万元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企业如不履行上述义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2007-06-25
《办法》还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得随意停业、歇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的、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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