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物业知识问答

发表于2008-08-18
 
73、专项维修资金不够用时怎么办?

    答:如业主维修资金不足首次归集额的30%时,业委会应提议续筹。筹集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按业主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由业主直接交存到经办行,计入业委会帐户和业主明细表。
发表于2008-08-18
 7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能否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如何办理?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是满足业主正常的生活、工作需求所必须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擅自将小区内的学校改为娱乐场所、绿地改成商业设施等做法都是不被允许的。

    业主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相关于续。
发表于2008-08-18
 75、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怎么办?

    答: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或者其他单位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或者按照事先制定的预案进行处理。
发表于2008-08-18
 76、业主、物业管理企业能否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都不能擅自占用。

    如需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发表于2008-08-18
 76、业主、物业管理企业能否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都不能擅自占用。

    如需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发表于2008-08-18
 
77、业主、物业管理企业能否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答: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如需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发表于2008-08-18
 78、能否在房屋楼顶上架设广告牌?

    答:  一幢楼内有多个产权人的,如无特殊约定,楼顶是共用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需在楼顶上架设广告牌,应当在征得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发表于2008-08-18
 79、业主可否不按规定或约定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

    答: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建阳光棚等行为看似业主自家的事,但是会影响小区的环境和整体外观。一个环境整洁优美的小区不仅使居住其中的业主感到舒适,而且能起到提升物业品质、使其保值增值的作用。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业主在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时,都应该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和小区内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发表于2008-08-18
 80、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怎么办?

    答:公共楼道属于共用部位,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就是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业主、业_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2008-08-18
 8l、物业区域内的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管线和设施设备由谁负责维护?

    答;物业区域内的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管线和设施设备属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服务单位所有,由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服务等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也可由专业服务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养护。